导读:
开设赌场罪量刑情节严重主要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实施赌博犯罪;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组织或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这些情形都将依法从重处罚。
一、
开设赌场罪量刑情节严重有哪些情形
在探讨开设赌场罪量刑情节严重的情形时,我们需要参考《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其中明确指出,实施赌博犯罪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禁止赌博的法律法规,还因其特殊身份,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这一行为不仅涉及到赌博犯罪,还涉及到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纪律的严重违反。
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容易受到不良影响,组织或吸引他们参与赌博,不仅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还对他们的成长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
开设赌场罪严重的情形
1.开设赌场罪本身即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但在具体的案件中,还存在一些更为严重的情形。例如,当赌场规模庞大,参与人数众多,赌资金额巨大时,其社会危害性将更加严重。
2.如果赌场组织者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参与赌博,或者利用赌场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洗钱、贩卖毒品等,也将构成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三、
开设赌场的方式和认定
文庄律师网提醒,开设赌场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具体而言,开设赌场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以营利为目的,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这些场所可能是实体店面,也可能是临时搭建的场地。
2.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赌博逐渐成为开设赌场的一种新方式。
在认定开设赌场罪时,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1.需要注意的是,“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不仅限于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的行为,还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等行为。
2.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并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