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欠款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时,该住房是否可执行取决于其是否超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范围。若超出此范围,即便为唯一住房,也可被执行。

一、

欠款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可以执行吗

  当面对欠款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的情境时,是否可以执行这套住房,取决于该住房是否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

  在我国法律中,虽然秉持着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但并非只要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这套住房超出了其生活必需的范围,那么同样可被执行。

二、

唯一住房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对于欠款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执行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如果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那么其唯一住房可以被执行。

  2.如果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那么其唯一住房同样可以被执行。

  3.如果申请执行人愿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那么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也可以被执行。

欠款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可以执行吗  第1张

三、

法律如何规定住房可执行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住房可执行性的相关法律规定。

  1.其中明确指出,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符合上述列举的几种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这些规定为法院在执行欠款人名下唯一住房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