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的特殊行贿情形?本文详细解析了特殊行贿情形的认定方法,包括特定关系人的界定、行贿者与特定关系人的交往情况和利益关系,以及行贿者的动机和目的。
一、
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特殊行贿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特殊行贿情形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特殊行贿情形通常涉及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特定关系的行贿者,这些关系可能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为了准确认定这些特殊情形,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1.我们要明确“特定关系人”的界定。
(1)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特定关系人通常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2)这些关系人由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特殊关系,因此可能更容易成为行贿的对象。
2.我们需要分析行贿者与特定关系人之间的交往情况和利益关系。
(1)这包括双方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金钱包养关系等。
(2)这些关系的存在往往能够证明行贿者与特定关系人之间存在共同利益,从而构成特殊行贿情形。
3.我们还要考虑行贿者的动机和目的。
如果行贿者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特定关系人财物,那么这种情形就更可能被认为是特殊行贿情形。
二、
特定关系人的界定
1.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这里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具有直系或旁系血缘关系的人。
(2)“情妇(夫)”则一般是指除配偶之外,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人。
(3)“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则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默契的利益共同体,一方为谋取己方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必须顾及和维护另一方的利益。
2.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特定关系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双方的关系性质、交往情况、利益关系等。
(1)如果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或金钱包养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更容易被认定为特定关系。
(2)如果双方之间存在默契的利益共同体,一方为谋取己方利益而顾及和维护另一方的利益,那么这种关系也可能被认定为特定关系。
3.值得注意的是,特定关系人并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情妇(夫),还包括其他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这种共同利益关系可以是金钱、权力、地位等多种形式的利益交换。
(2)因此,在认定特定关系人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
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正常活动。行贿行为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国家机构的正常管理活动。
2.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这里的财物可以是现金、物品、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
(2)行贿行为必须是主动的、自愿的,而不是被勒索或强迫的。
3.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无论是谁,只要实施了行贿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行贿罪。
4.行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1)即行贿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机构的正常管理活动,但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故意为之。
(2)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罪,不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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