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处理依据为《仲裁法》,可请求仲裁委员机构或法院裁定。仲裁管辖权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无协议则仲裁机构无法受理。

一、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应当在何时提出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1.这一异议的提出时间,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这意味着,一旦仲裁庭开始首次开庭,当事人便不能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2.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在仲裁过程中因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而中断仲裁程序。

二、

异议提出及处理依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时,其依据主要是《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该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委员机构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若一方请求仲裁委员机构作出决定,而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那么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2.这一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两种途径来解决对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同时也体现了仲裁与诉讼之间的衔接。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应当在何时提出  第1张

三、

仲裁管辖权规定及相关流程

  仲裁管辖权是仲裁程序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且仲裁委员机构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这表明,仲裁管辖权的产生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便不能受理案件。

  2.《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机构仲裁规则》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仲裁管辖权的来源,即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

  为证明当事人之间曾就仲裁作出约定,各仲裁机构一般都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提交书面仲裁协议,其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仲裁协议。

  3.在仲裁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管辖问题有争议,其应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1)仲裁机构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仲裁协议及相关证据,对仲裁庭的管辖权进行审查。

  (2)若仲裁机构认为其具有管辖权,将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若认为不具有管辖权,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这一过程体现了仲裁机构对仲裁管辖权问题的审慎态度,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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