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有什么?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在《民法典》中有明确依据,涉及假借订立合同等行为造成对方损失需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
一、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依据。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若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固有利益的损害主要指的是在缔约过程中因未尽保护义务而导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
1.对于这类损害,加害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且赔偿范围不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
2.具体来说,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对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的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可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
3.若损害导致残疾或死亡,还应包括相应的残疾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以及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
4.但需要注意的是,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三、
信赖利益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损失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同样占有重要地位。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1.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如实地考察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
2.而间接损失则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利润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以及其他可得利益损失。这些损失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均应得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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