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具体行政行为涵盖的方面包括按性质分为设定、剥夺、变更权利义务及不作为;依启动条件有依职权和应申请之分;受法律拘束程度不同,有羁束和裁量之别;还有授益与负担、要式与不要式等分类。
一、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哪些方面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领域中的核心概念,其涵盖范围广泛且多样。
1.从行为性质的角度划分,具体行政行为可细分为四类: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这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以及设定某一具体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行政机关可对已存在的权利或能力进行剥夺、限制或撤销,如吊销营业执照、海关扣留走私嫌疑人等;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民、组织的权利或义务;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即行政机关未履行其应尽的职权。
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启动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前者如行政处罚,后者如颁发营业执照。
3.根据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具体行政行为又可分为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前者严格受法律、法规约束,后者则在一定幅度内由行政机关裁量。
4.从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出发,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是否需要具备法定形式来看,则分为要式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
具体行政行为如何分类
文庄律师网提醒,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多样,旨在从不同维度理解其特性和适用范围。
1.依据行为性质,具体行政行为被细化为设定、剥夺、限制、变更权利或义务,以及不作为等多种类型,这些分类直接关联到行政机关对公民、组织权利义务的调整方式。
2.从启动条件来看,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和应申请两类。前者强调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后者则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
3.根据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具体行政行为被划分为羁束和裁量两种类型。前者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后者则在一定范围内赋予行政机关裁量权。
4.从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出发,具体行政行为还可分为授益和负担两种类型。前者对当事人有利,后者则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这种分类有助于明确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方向。
5.从是否需要具备法定形式来看,具体行政行为被分为要式和不要式两种。前者要求具备法定程序和形式,后者则在特定情况下可简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