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保障资产得到妥善处理。具体执行方式依据终止原因而定,学校自行要求终止则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撤销则由审批机关组织;资不抵债无法办学则由法院组织。确保财产公平分配,优先保障受教育者权益。
一、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进行什么清算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以确保学校资产得到妥善处理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清算的具体执行方式依据学校终止的原因而有所不同。
1.若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应由学校自行组织清算。
2.若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则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3.若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则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这一过程旨在通过法律程序,确保学校的财产得到公平、公正的分配,优先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并妥善处理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债务。
二、
民办学校破产清算法律规定
文庄律师网提醒,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1.当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时,人民法院将依法受理并参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2.这一过程中,法院将指定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分配工作,管理人需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
3.民办学校的破产清偿顺序也需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确保债务得到有序清偿。
三、
民办学校破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民办学校破产清偿顺序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具体顺序如下:
1.应退还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确保教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3.偿还其他债务。
(1)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的办学。
(2)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则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剩余财产。
这一清偿顺序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原则,确保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各方利益得到合理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