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区别是什么?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区别显著:异议针对初步审定商标,争议针对已注册商标;异议可由任何人提出,争议须由先注册人发起。
一、
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有什么区别
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在商标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从实质上看:
(1)商标争议主要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旨在维护先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2)而商标异议则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进行的社会异议,涵盖了对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是否侵犯他人权益等方面的质疑。
2.在内容方面:
(1)商标争议主要涉及权利争执,即两个或多个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
(2)而商标异议则主要关注对初步审定商标的异议,包括对其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的质疑。
3.两者的提出时间和申请主体也存在显著差异。
(1)商标争议通常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的五年内提出,申请人必须是在先注册人;
(2)而商标异议则在初步审定阶段,即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提出,异议人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二、
提出时间和主体区别
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在提出时间和主体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就提出时间而言,商标异议是在初步审定阶段提出的,即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
2.这一阶段,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都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包括认为该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存在冲突或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等。
3.而商标争议则发生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后,通常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的五年内提出。此时,提出争议的主体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
三、
处理机构和原因区别
文庄律师网提醒,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在处理机构和原因上也存在不同。
1.商标异议的处理机构是商标局,当对商标局裁定不服时,异议人还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2.商标异议的原因主要包括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已注册或已申请的商标存在冲突,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3.而商标争议则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的原因主要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相似性,这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两者产生混淆,从而损害争议申请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