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有什么?滥用职权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本文详细分析了该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客体与客观要素,并强调了认定滥用职权罪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一、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有哪些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主要限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内。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不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还涵盖了各级司法机关。
2.这些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如果故意逾越职权,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
主观故意要件分析
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1.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这种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情况更为常见。行为人滥用职权的目的,无论是为了个人利益还是他人利益,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这是因为滥用职权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故意逾越职权,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重大损失。
三、
客体与客观要素
1.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会破坏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进而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
2.在客观方面,滥用职权罪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即行为人违反职务宗旨,以不当目的或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要求的活动。
(2)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有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时,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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