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著作权转让关于录音录像的规定要求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时,需获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对于改编等新作品,还需获得新旧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已录制的音乐作品可再录制,但需支付报酬,且原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一、
著作权转让关于录音录像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著作权转让中录音录像的规定,明确指出录音录像制作者在使用他人作品制作相关制品时,必须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1.如果录音录像制作者希望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还需额外取得这些新作品的著作权人及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2.对于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录音制作者可在不取得原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再次录音制作,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且原著作权人若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
二、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
文庄律师网提醒,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片段,但需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及作品信息,同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有权进行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同样可不经许可但须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录音制品,也属于法定许可范畴,但需支付报酬,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三、
著作权法定与强制许可区别
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的区别主要在于其获得许可的方式和程序不同。
1.法定许可直接由法律规定,无需著作权人同意或事先申请,但使用者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强制许可则必须事先向著作权人申请并获得正式授权,方可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作品。
3.两者都体现了对著作权使用的限制与平衡。
(1)在实际操作中,法定许可更为便捷,适用于音乐作品、商业唱片的重复使用等特定领域。
(2)强制许可则更多地涉及到复杂的授权程序和利益平衡问题。
4.在中国著作权实践中,法定许可制度广泛应用于表演者使用已发表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录音制作者制作录音制品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