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受双重限制,自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或债务人的行为发生起五年内。一年内未行使则失效,五年内未行使则权利消灭。
一、
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多少年
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双重限制的。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知晓了可撤销的事由,他们有一年的时间来采取行动。
2.若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自动消灭。这一五年的期限是保护交易稳定性的最终防线,确保法律关系的确定性不会因过长时间的悬而未决而受损。
二、
撤销权1年与5年期限区别
文庄律师网提醒,撤销权的1年与5年期限区别主要在于其适用的情境不同。
1.1年的期限适用于债权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要求债权人在这一年内积极行使撤销权,否则权利将丧失。
2.而5年的期限则是一种兜底性的保护,针对的是债权人可能长时间不知晓撤销事由的情况。
3.在这五年内,只要债权人发现了撤销事由,就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但一旦超过五年,无论债权人是否知晓该事由,撤销权都将不再存在。
三、
重大误解的合同撤销期限
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特别规定的。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2.这一期限相较于一般的撤销权期限更短,体现了法律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态度。
3.该法条还规定,自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一五年的期限同样是为了保护交易秩序和稳定性而设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