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先后立两份遗嘱,效力认定方式是对于公证遗嘱,其效力最高,多份以最后一份为准;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一份为准,自书、代书等遗嘱效力等同。
一、
先后立了两份遗嘱如何认定效力
在存在先后两份遗嘱的情况下,对其效力的认定需遵循特定的法律原则,具体如下:
1.需单独审查每份遗嘱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2.若其中存在公证遗嘱,则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包括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
3.若存在多份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4.若未涉及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此时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二、
多份遗嘱存在时以哪份为准
文庄律师网提醒,在面临多份遗嘱的情况下,确定哪份遗嘱具有最终法律效力,需依据遗嘱的类型及时间顺序。
1.若存在公证遗嘱,则直接以该公证遗嘱为准,因为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若不存在公证遗嘱,则需考虑其他形式的遗嘱,并依据立遗嘱的时间顺序来判断。
3.在此情况下,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将被视为有效遗嘱,其他先前所立的遗嘱则相对无效。
三、
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遗嘱的无效情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处分他人财产,否则无效。
具体到遗嘱形式,如口头遗嘱,虽在危急情况下可立,但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