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民事案件属地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旨在确保诉讼便利和效率,保护被告权益。《民事诉讼法》第22条明确规定,对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其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一、
民事案件属地管辖原则是什么
民事案件属地管辖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是指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的基本准则。其核心在于“原告就被告”,即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这一原则旨在确保诉讼的便利性和效率,同时抑制原告滥诉,保护被告免受不当诉讼的侵扰。
2.《民事诉讼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指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规定
尽管“原告就被告”是民事案件属地管辖的一般原则,但法律也设定了若干例外情形,以适应特殊案件的需要。《民事诉讼法》第23条列出了四种情况,允许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这些例外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特定情形下原告诉讼权利的特别保护。
三、
特殊情况下的属地管辖规定
1.当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若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
3.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以及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离婚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起诉时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文庄律师网提醒,这些补充规定旨在更全面地考虑各种特殊情况,确保诉讼的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