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离婚期间一方不一定可以卖房。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私自卖房属无权处分,但购房者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则买卖可能有效。另一方可根据情况要求返还或赔偿。
一、
离婚期间一方卖房可以吗
离婚期间一方卖房并非一定可以。
1.若所售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一方私自卖房通常属于无权处分。
2.如果购房者在购买时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购房者为善意、以合理价格购买且已完成产权登记,则该买卖行为可能被视为有效。
因此,在离婚期间,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卖房,另一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要求返还房屋或寻求赔偿。
二、
私自卖房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文庄律师网提醒,私自卖房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关键在于购房者是否满足善意取得的三个构成要件:
1.购房者在购买时主观上为善意,即不知晓或不应知晓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私自出售;
2.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即房价符合市场标准,未明显低于市场价;
3.已完成产权登记,即房产已过户至购房者名下。
若购房者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构成善意取得,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将被视为有效,另一方不得要求返还房屋,但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卖房方请求赔偿损失。
三、
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如何处理
面对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情况,处理方式应依据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来区分。
1.若不构成善意取得,即购房者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请求购房者返还房屋。
2.若构成善意取得,则夫妻另一方不得要求购房者返还房屋,但可在离婚时向卖房方请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赔偿的依据在于卖房方未经同意私自处分共同财产,且所得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由卖房方个人消费,从而给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