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其原先承包的土地应由合法继承人或指定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若老人单独立户且去世,子女在同一村组则按子女户头确权;若子女不在同村,土地应收回集体管理。
一、
老人去世土地确权怎么解决
在老人去世后,其原先承包的土地如何确权是一个重要问题。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这些土地在老人去世后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或指定的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1)若老人单独立户且已去世,只要其子女在同一村组,应按相应的子女户头进行确权登记。
(2)若子女不在同村,该承包人的承包地应收回集体,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2.对于土地流转后的土地,若承包人去世且子女耕种,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原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土地确权登记应保持不变,继续登记在原承包户名下。
(1)如果农户全家迁入城市或其他地方并获得新的承包地,原承包地应收回集体管理。
(2)若未取得新承包地,原承包地应予以确权登记。
二、
土地流转及权属争议处理
文庄律师网提醒,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若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
1.对存在纠纷的,应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
2.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需经双方村民小组民主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
3.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应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原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4.对于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应由村、组进行调查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如矛盾纠纷较大、暂不能解决的,应划定争议区、登记造册,待化解争议后再进行确权公示和登记。
三、
特殊情况下土地确权规定
1.在特殊情况下,如国家征用、占用承包地或村组公益事业占用承包地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以收回,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核减相应面积。
对于水冲沙压无法恢复的承包地,仍应由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
2.对于按当地习惯计算面积的承包地登记、承包地实测中多出来的土地登记等问题,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如“四荒”地等,其登记颁证工作应在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按正常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