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即设立,可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性质包括存在他人不动产上、供自己不动产便利之用、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了解地役权的设立、性质及效力变动,有助于保护自身权益。
一、
地役权什么时间设立
地役权的设立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即行设立。这意味着,当事人之间达成地役权合同,并且该合同生效之后,地役权即随之产生。
1.为了保障权益的明确性和对抗性,当事人如要求登记,可以向相关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2.值得注意的是,地役权即使未经登记,也不会影响其本身的设立,只是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
地役权性质分析
地役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这一性质决定了地役权的设立和使用必须基于他人的不动产。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即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这包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以及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等。
4.地役权还具有不可分性,这体现在分生上、消灭上以及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三、
地役权的效力与变动
地役权的效力与变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以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性。
2.地役权登记效力:如上所述,虽然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登记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4.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负担地役权时,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继续享有或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5.地役权的效力还体现在其不得单独转让,即需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一并转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6.地役权也不得单独抵押,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7.地役权的变动主要体现在供役地和需役地的部分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设立后,如何在实际操作中运用呢?欢迎留言讨论。法律小助手文庄律师网,守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