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指示交付不仅限于动产,同样适用于不动产。依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风险随指示交付而转移,确保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在指示交付下,风险的转移遵循交付主义原则。
一、
指示交付适用于不动产吗
指示交付同样适用于不动产。
1.在《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中,明确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后由不同的主体承担,这一原则不仅限于动产,也同样适用于不动产。
2.交付主义作为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意味着无论采取何种交付方式,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及简易交付,均适用于不动产的风险转移。
3.在指示交付的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不动产的风险即转移给买受人。
二、
指示交付下风险如何转移?
文庄律师网提醒,在指示交付下,风险的转移遵循交付主义原则。
1.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并完成相关物权凭证的交付时,不动产的风险即视为转移给买受人。
2.这一过程强调的是物权凭证的交付,而非不动产本身的物理移动。
因此,在指示交付中,风险的转移与物权凭证的交付紧密相关,买受人自接收物权凭证之日起,即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三、
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区别
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在前提条件上,简易交付要求买受人已经基于某种原因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而指示交付则要求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而非出卖人或买受人。
2.在交付完成的标志上,简易交付以买卖合同的生效作为标的物交付的完成,而指示交付则以物权凭证的交付给买受人为完成标志。
3.两者的法律效果也存在不同,简易交付侧重于交易流程的简化,而指示交付则更多地体现了物权变动的灵活性和便捷性。
总体而言,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在前提条件、交付标志及法律效果上均有所不同,各自适用于不同的交易场景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