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学生课间在学校受伤,学校可能要负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学校原则上担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学校未尽职责亦需担责。注意义务履行情况影响责任判定。
一、
学生课间在学校受伤该由谁负责
学生课间在学校受伤,其责任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幼儿园儿童)在学校受伤时,学校原则上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2.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中小学生),若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且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亦需承担侵权责任。
3.这意味着,学生在课间受伤,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方,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将直接影响责任的判定。
二、
课间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文庄律师网提醒,课间受伤时,学校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
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2.若学生在课间受伤是由于学校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或教师未尽到必要的监护职责等原因导致的,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学校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学生受伤系其个人行为或第三人行为所致,则学校可能无需承担责任或仅需承担补充责任。
三、
学生课间打闹受伤谁负责
在学生课间打闹导致受伤的情况下,责任的划分需综合考虑各方因素。
1.根据《民法典》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若学生之间因打闹行为共同造成损害,且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2.在此类校园伤害案件中,更多情况下是行为关联共同的客观共同侵权,即学生间的打闹行为与学校的未尽管理义务同时存在,但两者主观上并无共同过失。
因此,学校与学生或学生之间通常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3.对于受害学生而言,其自身若存在过失(如未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在实践中,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学生应和睦相处、互相谦让。学校则应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