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征收土地时,地面附属物如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应归其所有人。明确所有权的房屋、大棚等附着物在征收时可获补偿,但征地方案签订后抢建的附着物则不予补偿,以避免恶意建设。
一、
征收土地时地面附属物应该属于谁的财产
农村土地被征用时,地面附属物的补偿应归属于其所有人。这里的“地面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农作物及其他固定在土地上的设施。
1.无论是房屋、大棚、果园,还是水井、道路等,只要它们被认定为地上附着物,并且其所有权明确,那么在征收过程中,相应的补偿费用就应当归属于这些附属物的所有人。
2.值得注意的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后抢建的地上附着物,是不予补偿的,这是为了防止部分人为获取不当利益而进行的恶意建设。
二、
征收土地时如何补偿地面附属物
文庄律师网提醒,对于征收土地时地面附属物的补偿,其标准和数额通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1.一般来说,补偿标准会遵循“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确保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对于被拆迁的房屋,会按照其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
3.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也会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
4.对于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也会根据其种类、数量和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并据此确定补偿金额。
三、
征地补偿费用管理和分配方法
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分配是征地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应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应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则应直接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对于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和使用,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1)如果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如果是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则应支付给安置单位。
(3)如果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以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4.各地政府还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以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