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行政主体承担。被告需对行政行为举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行政诉讼原告举证的范围包括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告需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等。
一、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归谁承担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承担着主要的举证责任。
1.《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需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意味着,当行政机关被诉至法院时,它必须能够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若被告未能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法院将视为被告没有相应证据,这对被告极为不利。
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告也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根据司法解释,原告需就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被告作为或不作为的事实、行政赔偿诉讼中的损失事实等承担举证责任。
二、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范围
文庄律师网提醒,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范围相对有限,但同样重要。具体而言,原告需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管辖法院等。这是原告提起诉讼的基本前提,也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必要条件。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需证明其已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事实。例如,原告申请行政机关发放社会保障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而行政机关未予发放,此时原告需提供相关申请证据。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需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这包括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权利的事实、原告自身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事实等。
4.其他依法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这些事项可能因具体案件而异,但均需原告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