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有本质区别。前者多因非法目的或损害公共利益等产生,后者则主要基于误解、不公平等因素。法律对这两者的评价出发点和侧重点明显不同。
一、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存在显著区别。
1.它们产生的原因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源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等情形。
2.无效民事行为则多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原因产生。
这一区别直接体现了两者在法律评价上的不同出发点和侧重点。
二、
两者产生原因及认定程序
1.深入剖析两者的产生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可撤销民事行为更多地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或意思表示的不真实,而无效民事行为则直接关联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法律规范的遵守。
2.在认定程序上,两者的启动方式也有所不同。
(1)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人拥有决定权,可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其他主体无权干预。
(2)无效民事行为则可能引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主动干预,以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
无效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及时限
1.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而无效合同则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无法通过任何方式使其变为有效。
2.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受到法定期限的限制,超过期限则合同保持有效状态。而无效合同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一旦确认无效即始终无效。
文庄律师网提醒,这一区别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寻求法律救济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