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泄愤报复、多次对多人逼供、手段残忍等七种。与暴力取证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行为方式、时空条件和目的。
一、
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七种:
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这种行为动机恶劣,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人权。
2.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人权,而且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造成恶劣影响的。使用残忍手段进行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了人权,还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导致无辜者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5.刑讯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这是刑讯逼供罪中最为严重的后果,严重侵犯了人权和生命权。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可能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损害等严重后果。
7.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刑讯逼供,但却起到了推动和纵容的作用,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
区别暴力取证罪
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虽然被规定在同一刑法条文中,但两者在以下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
(1)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证人。
(2)这里的证人不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证人。
2.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
(1)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采取肉刑和变相肉刑两种,既可以采取暴力方式,也可以采取非暴力方式。
(2)暴力取证罪则只能采取暴力方式。
3.行为方式的时空条件不同。
(1)刑讯逼供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2)暴力取证罪则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中。
4.犯罪目的不同。
(1)刑讯逼供罪的目的在于逼取口供。
(2)暴力取证罪的目的则在于逼取证人的证言。
了解了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和与暴力取证罪的区别,你是否更加明白了法律的重要性?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文庄律师网随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