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土地流转后经营权仍归原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流转方式。本文详细解读了土地流转后的经营权归属、流转主体和主要流转模式,帮助您全面了解土地流转的法律知识。

一、

土地流转后经营权属于谁

  土地流转后,经营权归属于谁,是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核心问题。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承包方依然保留其土地的经营权,但有权依法自主决定这一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选择何种方式进行流转。

  2.土地流转并非意味着承包方放弃其经营权,而是将其经营权在一段时间内,以特定的方式让渡给他人使用。

  因此,土地流转后,经营权依然属于原承包方,只是使用权暂时转移给了流转的接收方。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

  1.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承包方作为流转的主体。

  2.这意味着,只有土地的承包方,即那些与发包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组织,才具有决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以何种方式流转的资格。

  3.在流转过程中,承包方拥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市场情况,选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抵押等方式的流转。

土地流转后经营权属于谁  第1张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模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模式多种多样,以满足不同农户或组织的实际需求。以下是几种主要的流转模式:

  1.转包:指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和经营。

  2.出租:指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同样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

  3.互换:指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后,原有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变为发包人与互换后的承包人的关系。

  4.转让:指承包方在具备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条件下,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5.抵押: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未加规定,但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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