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部门,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属准司法性国家仲裁机构,非行政机关,裁决非具体行政行为。
一、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部门吗
劳动仲裁委员会并非是行政部门,具体规定如下:
1.《劳动法》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尽管其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且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这并不改变其性质。
2.《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文件明确指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的准司法性国家仲裁机构。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范畴,其仲裁裁决也不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
二、
劳动仲裁委员会成员有哪些?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成员由三方代表组成,具体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以及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1.劳动行政部门代表通常负责仲裁过程中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确保仲裁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工会代表则代表劳动者的利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则代表雇主的立场,提供有关劳动关系和争议处理的专业意见。
这一组成结构体现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性和平衡性,旨在确保各方利益在仲裁过程中得到充分考虑和保障。
三、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该怎么办?
如果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特定类型的仲裁裁决。
(1)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之一,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核实后,如果认为裁决确实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将裁定撤销裁决。
2.对于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则裁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文庄律师网提醒你,通过上述途径,当事人可以针对不服的劳动仲裁裁决进行申诉或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