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民法典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此外,自然人还享有其他人格权益,如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均受法律保护。
一、
民法典人格权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是一个广泛而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涵盖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多种具体权利。
1.民法典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民事主体在人格方面的完整保护体系。
2.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权利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些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
一般人格权具体指什么
文庄律师网提醒,一般人格权是一个相对抽象而全面的概念,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一般人格权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1.人身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包括身体自由权、婚姻自由权、通信自由权、住宅自由权等。
2.人格尊严则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3.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则分别强调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不依赖外在力量,以及民事主体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与从属关系。
三、
一般人格权有哪些特征
一般人格权相较于各种具体人格权而言,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概括性:一般人格权在构成上表现出集合性,是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抽象与总括,能够反映具体人格权的本质特征与共同目的。
2.普遍性:一般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利益的一般抽象,其适用范围广泛,不会因为权利主体或权利构成的不同而出现差别。无论是自然人还是社会组织,都普遍享有一般人格权。
3.专属性:一般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一般人格权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转让或抛弃。
4.法定性:尽管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性与普遍性,但其主体范围、存在形式等仍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这意味着一般人格权的行使和保护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