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的区别是惩罚性违约金兼具补偿和惩罚性质,赔偿性违约金则纯为补偿损失。前者金额确定且不影响其他责任,后者为预估的损害赔偿总额。法律效果上,惩罚性违约金可与债务履行或损害赔偿并行,赔偿性违约金则作为替代或上限。
一、
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的区别
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在性质、功能及法律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
1.从性质上看,惩罚性违约金不仅具有补偿性质,还兼具惩罚性,特别是在迟延履行约定的情形下,其惩罚性质尤为明显。而赔偿性违约金则纯粹以补偿守约方损失为目的,不具备惩罚性。
2.在功能上。
(1)惩罚性违约金是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其金额能够确定,且不影响债务人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其他责任。
(2)赔偿性违约金则是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旨在简化损害赔偿的举证过程,减少纠纷。
3.在法律效果上,债权人除可请求惩罚性违约金外,还可请求债务履行或损害赔偿,而赔偿性违约金则通常作为损害赔偿的替代或上限。
二、
惩罚性违约金的特点是什么
文庄律师网提醒,惩罚性违约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双重性质上,即补偿性与惩罚性并存。
1.它作为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部分,具有合同上的约束力,债务人一旦违约,即需支付违约金,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2.惩罚性违约金还具备明显的惩罚功能,旨在对违约行为进行制裁,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交易秩序。
3.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债务人因违约所应负的其他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
这种双重性质使得惩罚性违约金在保护守约方利益、维护交易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
赔偿性违约金的定义及作用
1.赔偿性违约金,又称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是指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因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总额。
2.赔偿性违约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守约方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使其在遭受违约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2)降低了守约方在追究违约责任过程中的举证难度和成本;
(3)促进了合同的履行和交易秩序的稳定,因为赔偿性违约金的约定使得违约方在权衡利弊时更倾向于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