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主要是前提条件不同、行使权利主体不同、救济方法上不同等。不安抗辩权需双方履行债务有先后,预期违约则无需此前提。
一、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在合同法中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
1.它们的前提条件不同。
(1)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即一方需先为履行。
(2)预期违约则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是否有先后履行义务,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并寻求法律救济。
2.在救济方法上。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也存在明显差异。
(1)不安抗辩权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
当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有权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则更为灵活,债权人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可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也可选择继续保持合同效力,等待对方在履行期届至时履约。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虽然都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但两者在前提条件、行使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时间要件、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救济方法等方面均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