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承担,但若能证明无质量缺陷可免责。损害因过错方导致时,由该方担责。《民法典》明确责任归属及追偿,保障受害人获合理赔偿。
一、
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怎么赔偿
面对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境,赔偿责任的承担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1.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基于建筑安全与质量责任的直接体现。但这一责任承担并非绝对,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则可免责。
2.若损害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则应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此类情形的责任归属及追偿机制,确保受害人能得到合理赔偿。
二、
堆放物倒塌损害民事责任
文庄律师网提醒,关于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其核心在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应用。
1.当堆放物倒塌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无需直接证明堆放人的过错,而是从损害事实中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
2.堆放人若欲免责,则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身无过错。此外,若损害完全由第三人过错导致,堆放人可免责;若损害由双方或多方过错共同造成,则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3.特别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对此类情况作了详细规定,确保了责任划分的明确性与公正性。
三、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如何担责
针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由于未成年人多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具有特殊性。
1.若未成年人自身有财产,则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监护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若监护人能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则可适当减轻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