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致力于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行为并提供救济,具有多方面的相似性。然而,它们在处理机关、性质、受案范围及审查标准上存在显著差异。
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和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与显著的区别:
1.两者均旨在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
2.这种联系体现在它们产生的根据、目的和作用、审查对象、产生的条件、作为权利救济手段的性质、法律关系、提起主体以及适用的原则和程序等多个方面的相似性上。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处理机关、性质、受案范围及审查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1)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处理,属于行政行为范畴,而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审理,属于司法活动。
(2)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相对广泛,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还包括其他权利的侵犯,而行政诉讼则主要关注人身权和财产权。
(3)在审查标准上,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其适当性,而行政诉讼原则上仅审查合法性。
二、
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审查标准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审查标准上各有侧重。
1.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其审查标准较为宽泛,既包括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也包括对其适当性的考量。
2.相比之下,行政诉讼作为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活动,其审查标准主要侧重于合法性。行政诉讼原则上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行政诉讼不直接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但其对合法性的严格审查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