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当事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一、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是什么呢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时,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由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若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由于可能存在主观情感上的偏向,因此需要回避。
2.若他们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如涉及经济利益等,这同样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也需要回避。
3.若他们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如朋友、同事等,也应进行回避。
这些回避情形的设定,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哪些情况下公安人员应回避
文庄律师网提醒,公安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自行回避,即当公安人员自己发现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这是基于公安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要求他们自觉遵守回避规定。
2.申请回避,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公安人员回避。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3.指令回避,即在公安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可以依据职权,指令公安人员回避。这是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防止公安人员因个人原因影响案件结果。
三、
公安回避的法律规定及情形
公安回避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这种情况下,由于可能存在主观情感上的偏向,公安人员需要回避。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这种情况下,公安人员的判断可能受到利益的影响,因此需要回避。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种情况下,公安人员的判断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也需要进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