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损害方可根据《民法典》规定选择行使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请求权,但二者只能择一行驶。若一种请求权实现,另一种则消灭;若一种未果且另一种未过时效,可选择行使另一种。
一、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怎样处理
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即同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两种责任一并产生,我们应如下妥善处理。
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损害方在此情境下有选择权,即可以选择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或者侵权责任请求权。
2.受害方不能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而只能择一而行。一旦选择了其中一种请求权并得到实现,另一种请求权即告消灭。
3.但若行使一种请求权未果,而另一种请求权未因时效而消灭,受害方仍有权选择行使另一种请求权。
二、
未约定违约金时怎么办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种处理方式旨在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鼓励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以减少后续纠纷的可能性。
三、
违约责任不对等如何处理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提起诉讼,要求将不对等的违约责任变更为对等。
2.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受损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将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