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合同,需明确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遵循法定程序书面通知对方,并处理善后事宜,确保公共利益与合同相对方权益的平衡。

一、

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合同该怎么办理

  行政机关若需单方解除行政合同,需明确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

  1.在确认合同确实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严重违约等情况下,行政机关应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2.行政机关应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明确解除合同的意愿及理由,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与救济途径。

  3.行政机关还需妥善处理好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事宜,如赔偿、补偿等,确保公共利益与合同相对方权益的平衡。

二、

行政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规定

  文庄律师网提醒,行政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行政诉讼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1.《民法典》虽为民事合同法律规范,但其关于合同解除的原则性规定对行政合同亦具有参考价值。

  2.根据相关法律,当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包括行政机关)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需注意,行政合同的解除应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限制,以维护行政行为的稳定性与公信力。

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合同该怎么办理  第1张

三、

单方解除行政合同的行使期限

  单方解除行政合同的行使期限是保障合同稳定性与可预测性的重要措施。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具有单方面解除合同行使的期限,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合同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未行使该权利的,则该解除权将失效。

  对于行政合同而言,这一原则同样适用。

  2.行政机关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严格遵守法定或约定的期限限制,以免因逾期行使而丧失解除权。

  3.对于未明确约定解除期限的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也应遵循合理期限原则,避免对合同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