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撤诉案件人民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既公平又合理,鼓励和解减负担。
一、
撤诉案件人民法院怎么收取案件受理费
撤诉案件人民法院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
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将减半交纳。这一规定直接回应了撤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问题,确保了司法收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该条款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经济原则,即对于主动撤诉的当事人,通过减少其经济负担来鼓励其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二、
撤诉后法院如何处理案件受理费
文庄律师网提醒,撤诉后,法院将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案件受理费。
1.具体而言,如果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并经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将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2.在特殊情况下,如行政案件中被告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原告撤诉且法院准许的,受理费则由被告承担。
3.如果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求数额,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受理费将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这些规定确保了撤诉后案件受理费处理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三、
撤诉后能否以新证据重新起诉
撤诉后,当事人是否能以新证据重新起诉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且这些证据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并可以据此另行起诉的,那么法院可以新立一个案件进行处理。
2.这是因为新的证据可能改变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从而使得原审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基础不复存在。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撤诉后当事人可以以新证据重新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重新起诉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避免滥用诉权和浪费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