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要约与邀约区别在于“要约”是提出具体条件和意愿,期望订立合同;“邀约”即要约邀请,是邀请对方提出要约。举例说明:招标公告为邀约,而根据招标公告提交的报价单及合同为要约。
一、
要约与邀约区别举例说明
要约与邀约(通常指的是要约邀请)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举例说明:
1.假设某公司发布了一份招标公告,邀请多家供应商前来投标,这份招标公告即为邀约,即要约邀请。它仅仅是公司向潜在供应商发出的一个信号,表明他们有兴趣接收要约,但并未直接提出具体的合同条款。
2.当某供应商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向公司提交了一份详细的报价单及合同草案,这便构成了一个要约,即供应商正式向公司提出了订立合同的具体条件和意愿。
二、
要约的法律定义及要素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是合同订立的前提。根据法律规定,一个合格的要约必须包含以下要素:
1.要约必须明确表达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这种意思应当是明确的、可识别的;
2.要约中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等,以便对方能够据此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3.要约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一旦对方接受要约,双方即应受该要约内容的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三、
邀约非法律行为说明
邀约,即要约邀请,并非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它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而是为订立合同提供一种可能性或机会。例如: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这些文件虽然包含了与合同订立相关的信息,但并未直接提出订立合同的具体条件,也未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此,当事人在发出邀约后,有权随时撤回或修改其内容,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其撤回或修改行为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