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而非直接无效。若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致合同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请求撤销。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权利义务恢复如初。
一、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并不直接等同于无效合同。实际上,这类合同在《民法典》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1.当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这一规定意味着,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其效力是可以被撤销的,而非直接无效。
3.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当这两个要件同时满足时,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而撤销的后果是使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二、
合同部分无效是否影响整体
文庄律师网提醒,当一份合同中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时,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整个合同都无效。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在合同领域同样适用。
2.当合同中的某一部分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而无效时,这并不影响合同中其他部分的效力。
3.例如,一个买卖合同中可能包含了多个条款,如果其中一个关于价格的条款因为违反了价格法规而无效,那么这并不会影响合同中其他关于交货时间、质量标准等条款的效力。
因此,在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时,我们需要对合同中的各个部分进行分别审查。只有当整个合同都存在无效的情形时,才能认定整个合同无效。
三、
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
关于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类合同通常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1.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时,该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这意味着合同的效力要依据权利人是否追认而定的。
2.如果权利人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日内进行追认,那么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权利人在三十日内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此时该合同就是无效的。
3.如果合同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4.这里的“善意相对人”是指对行为人无权代理的事实不知情且无过错的当事人。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那么相对人和行为人就需要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