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承担,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基于行政诉讼特性和目的所决定的。被告的举证责任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上。

一、

行政诉讼中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通常情况下,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被告行政主体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被告需要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二、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

  文庄律师网提醒,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上。

  1.根据该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将被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2.这体现了行政诉讼法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同时,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被告在举证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中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1张

三、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虽然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原告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1.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需要对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等。

  2.这些举证责任是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必须承担的。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在举证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故意隐瞒重要证据。

  3.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也有权要求被告提供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