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近亲属、与争议存在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关系。
一、
在哪些情形之下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回避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专家鉴定组成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当回避:
1.如果专家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由于存在明显的利益关系,可能会影响鉴定的公正性,因此应当回避;
2.若专家与医疗事故争议存在利害关系,即其个人或机构的利益与鉴定结果存在关联,同样应当回避,以确保鉴定的客观性;
3.若专家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这种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也应回避。
这些都是为了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二、
专家鉴定组成员回避的申请方式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若当事人发现专家鉴定组成员存在上述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1.口头申请可以直接向鉴定机构提出;
2.书面申请则需要提交详细的回避理由和相关证据。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鉴定机构在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
专家回避的法律规定及流程
专家回避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根据这些规定,当事人在申请专家回避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流程。
1.当事人需要提出明确的回避理由和证据,证明专家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2.鉴定机构在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3.如果鉴定机构决定回避,应当从专家库中重新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鉴定。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