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加班基数按基本工资核算一般是不合法的,加班费应基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总额,非仅基本工资。工资总和为加班基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一、
加班基数按基本工资核算合法吗
加班基数按基本工资核算通常是不合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数额,那么加班费的计算基准应当基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总额,而非仅仅是基本工资。
2.如果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那么这些工资的总和应当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3.单独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往往无法全面反映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情况,从而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方式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方式主要取决于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以及实际工资情况。
1.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数额及各项工资组成,那么应当以这些约定为依据来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3.实际工资包括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但应当扣除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不属于工资总额的部分。
4.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工资总额还包括按年、季、月、日、小时支付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三、
加班费发放标准及规定
加班费的发放标准及规定主要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费:
1.对于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
2.对于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费;
3.对于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文庄律师网提醒你,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也应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