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生父与养父争抚养权时,若孩子与养父母已建立合法收养关系,生父母权利义务消除,抚养权归养父母。但双方可协商解除收养关系,且若养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生父母可能重新获得抚养权。
一、
生父与养父争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孩子与养父母建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生父与生母与孩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消除,抚养权自动转移至养父母。
1.这意味着,在法律上,养父母将承担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然而,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如果送养人与收养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可以选择解除收养关系。
2.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生父与生母在法律上丧失了抚养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养父母未能尽到抚养义务或存在虐待等情形,生父与生母仍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重新获得抚养权。
二、
收养关系下的抚养权法律条文
《民法典》中关于收养关系下的抚养权法律条文明确指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这包括抚养、教育、保护等责任。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适用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意味着,在法律上,生父母将不再享有对养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等权益。
三、
收养关系中的各方条件
文庄律师网提醒,收养关系中的各方条件包括被收养人、收养人和送养人。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为以下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这些规定确保了被收养人确实需要得到新的家庭环境和关爱。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对收养人提出了以下要求: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收养人能够为被收养人提供一个稳定、健康、有利于其成长的家庭环境。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送养人包括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这些送养人需要确保被收养人能够得到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关爱。
(3)送养人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如生父母送养子女时须共同送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