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串通投标罪侵害了正常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及国家、集体、公民权益。行为包括投标人间串通避免竞争,招标人泄露标底等。具体行为如泄露标底、私下开启标书等,均损害公平竞争原则。

一、

串通投标罪认定标准

  在探讨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标准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该罪所侵犯的客体。

  1.串通投标罪所侵害的客体具有复杂性,它不仅仅是对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破坏,更是对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2.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基于竞争的市场交易方式,其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至关重要。

  当投标人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排除其他竞争对手,以达到不正当的利益目的时,这种交易方式便失去了其原有的功能,从而对国家、社会以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二、

串通投标罪客观表现

  在客观方面,串通投标罪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的行为。

  1.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他们可能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相互通报投标报价信息等方式,避免相互竞争,从而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2.这种串通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3)约定给没有中标或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等。

  3.招标人的某些行为也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1)例如,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或者私下启标泄露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2)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特定投标人中标;

  (3)或者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等。

串通投标罪认定标准  第1张

三、

串通投标罪具体行为

  串通投标罪的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给特定投标人;

  2.招标者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3.招标者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特定投标人中标;

  4.招标者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5.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

  6.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

  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等。

  这些行为均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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