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土地承包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双方协商同意、合同解除条件成熟、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等。集体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可收回土地,如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等,并应给予补偿。
一、
土地承包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
土地承包合同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1.当发包方和承包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
2.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熟,合同也可以解除。
3.若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也将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
4.当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并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时,土地承包合同亦可解除。
5.因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批准占用的,以及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导致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解除。
6.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超过2年,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收回土地。
7.若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也能依法解除。
二、
集体组织收回土地的情形
集体组织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收回土地。
1.当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集体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2.如果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组织同样有权收回土地。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时,集体组织也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对集体组织收回土地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集体组织收回土地提供了法律支持。
1.在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对于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则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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