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行政复议终局涉及多种情形,包括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土地等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裁决,以及国务院对各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裁决。这些终局裁决旨在维护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权威性.
一、
行政复议终局有哪些情形
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
(1)当外国人受到公安机关的罚款或拘留处罚,并对这些处罚不服时,他们可以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若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那么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将是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类似的规定也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即公民对于出境入境管理的相关行政决定,如果选择了申诉途径,那么申诉结果将是终局裁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30条明确规定了另一种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形。
(1)这涉及到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
(2)在这些情况下,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
4.《行政复议法》第14条也规定了行政复议终局的一种情形。
(1)当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如果选择向这些部门或政府申请复议,并且对行政复议结果仍然不服,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2)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所作的裁决将是最终裁决。
二、
外国人入出管理终裁
外国人入出管理终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该法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
(1)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
(2)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选择申诉,那么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将是最终裁决,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3.这一规定确保了外国人入出管理领域的行政决定的终局性,维护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权威性。
三、
国务院裁决为终局
《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了国务院裁决为终局的情况。
1.当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这些部门或政府申请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仍然不服,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2.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所作的裁决将是最终裁决,这意味着一旦国务院作出裁决,该裁决就是终局裁定,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3.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务院在行政复议中的最终裁决权,确保了行政争议的及时解决和行政管理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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