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定是什么?格式条款在合同中普遍使用,但必须遵守《民法典》规定。本文介绍了格式条款的公平性要求、无效情形及解释原则,同时探讨了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认定。
一、
格式合同条款有什么规定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定型化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具有不可协商性,相对人无法就合同内容进行讨价还价,只能接受或者不接受。
2.关于格式条款,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进行了规定。
(1)如果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这些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在格式条款无效方面,《民法典》规定,具有特定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3)在格式条款的解释方面,如果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认定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认定主要基于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1.有效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通常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约定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和责任范围。这些免责条款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但都必须符合公平、合理和合法的要求。
2.具体而言,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免责条款必须是合同双方自愿约定的,不能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单方强加给对方的;
(2)免责条款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不清或存在歧义;
(3)免责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如果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存在无效情形,如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不公平地免除一方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等,则该免责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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