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监外执行并非犯罪本身,而是对已犯罪并判刑的罪犯,在特定情况下如患重病、怀孕等,采取的刑罚执行方式。罪犯在监外仍须守法,接受矫正,特定情形消失后可能收监。监外执行是刑罚的特殊形式,非犯罪否定。
一、
监外执行算不算犯罪
监外执行并不等同于犯罪本身,而是对已经构成犯罪并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在特定情形下采取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1.当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怀孕、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不适宜在监狱内服刑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期间,罪犯仍需遵守法律规定,接受社区矫正,并在特定情形消失后,可能会被收监执行剩余的刑罚。
因此,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形式,而非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或赦免。
二、
监外执行的具体程序
1.监外执行的具体程序涉及多个环节,首先由监狱或看守所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并将该意见抄送人民检察院。
2.决定或批准机关将对罪犯的监外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在决定作出后,该决定将被抄送人民检察院以接受监督。若人民检察院认为监外执行不当,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决定或批准机关重新核查。
文庄律师网提醒,整个程序体现了对监外执行申请的严格审查和多方监督,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
监外执行的条件及监督
1.监外执行的条件主要包括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形。
2.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则不得保外就医。这些条件确保了监外执行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在监督方面,监外执行的罪犯需接受社区矫正,并由居住地的派出所实施具体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保罪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的民事活动、不得离开监外执行地等。
4.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有权对监外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监外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多层次的监督机制共同构成了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全面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