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起诉是要到被告人所在地的,但原告所在地在特定情形下也可管辖,如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等。
一、
起诉是要到被告人所在地还是原告所在地
起诉的管辖地原则上是以被告所在地为准,但并非绝对。在特定情况下,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也享有管辖权。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例外情况如下: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
原告所在地管辖的诉讼
文庄律师网提醒,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1.涉及跨国或跨地区身份关系的诉讼,如被告不在国内或下落不明;
2.对特定状态下个人(如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提起的诉讼;
3.还包括追索赡养费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非文职军人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等特定情形。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在特定情况下,原告能够方便、有效地提起诉讼。
三、
被告不在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当被告不在时,确定管辖法院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若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且诉讼涉及身份关系,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同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离婚诉讼,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若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无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对于涉及华侨的离婚诉讼,若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可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规定为在被告不在时确定管辖法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