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假名借款可能诈骗,若使用假身份证号借款,属欺骗行为,可能导致对方误解并处置财产。依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财可构成诈骗罪。故,假名借款且拒还可能构成诈骗。
一、
假名借款是否构成诈骗
假名借款可能会构成诈骗。
1.使用假身份证号来借款,这种行为显然属于欺骗性质,因为它通过虚构身份来使对方产生错误的理解和处置自己的财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当借款者使用假名且拒不归还借款时,其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构成诈骗。
二、
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文庄律师网提醒,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故意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2.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满足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3.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且诈骗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4.必须使用欺诈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即故意隐瞒事实的真相或者故意捏造事实,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
诈骗罪与非罪如何区分
区分诈骗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理解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要区分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如果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不打算赖账或继续弄虚作假骗人,那么仍然属于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要区分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考察代办人的真实目的、双方关系、事情起因、代办人具体行为以及拖欠的情节和后果等。
3.要区分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纠纷,与诈骗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