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通过合法途径质疑,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鉴定人回避也是保障鉴定公正性的一种方式。本文详细介绍了如何处理不服鉴定结论的情境及法律途径。
一、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怎样处理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作为重要证据之一,其合法性和准确性对于案件的判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当事人可能会对鉴定结论产生异议。面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应当了解如何正确地处理这一问题。
1.当事人应当明确,鉴定结论并非最终定论,而是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当对鉴定结论不服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提出相应的质疑。
2.在新刑事诉讼法中,鉴定结论被改称为鉴定意见,这一变化旨在避免过度迷信鉴定结论的现象。
因此,当事人应当理性看待鉴定结论,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认为鉴定结论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可以通过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方式来解决。
二、
申请鉴定人回避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的选择对于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
1.当当事人对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人不信任时,可以申请鉴定人回避。
申请鉴定人回避的理由与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相似,主要包括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等情形。
2.在申请鉴定人回避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支持自己的申请。
如果申请被批准,鉴定人将被要求回避,并由其他符合条件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一程序有助于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
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
当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存在错误或不完善时,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补充鉴定适用于当事人认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但认为鉴定结论不完善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对原有鉴定结论进行补充和完善,以更全面地反映案件情况。
重新鉴定则适用于当事人对整个鉴定结论不信任的情况,可以要求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在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并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同时,法院或侦查机关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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