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需告知当事人此权利,并负责组织听证,保障程序合法公正。
一、
都有什么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在面对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情况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1.这是基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即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一旦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有责任组织听证,并确保听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当事人无需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这是法律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二、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
文庄律师网提醒,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根据这一法律条款,听证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以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
5.当事人有权亲自参加听证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6.听证过程中,调查人员应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
行政处罚听证何时提出如何组织
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的提出时间和组织方式,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要求听证,并准备相关材料。
2.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3.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以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参与并发表意见,调查人员应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结束后,应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