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不能并用。因为对同一违约同时主张两种违约金,会导致赔偿超实际损害,违背“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
一、
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能否并用
针对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能否并用的问题,法律原则上是禁止的。
1.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会导致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使得违约责任转变为惩罚性,违背了“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基本原则。
2.法律明确禁止了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时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这一法律精神同样适用于其他类似情形。
因此,在合同违约时,受害人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在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之间择一主张,以避免双重赔偿。
二、
惩罚性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关系
文庄律师网提醒,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
1.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则受害人可直接主张损失赔偿,此时不存在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
2.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受害人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至实际损失水平,但不得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3.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又需进一步区分:
(1)若仅稍微高于,则受害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得同时主张损失赔偿;
(2)若过分高于,受害人虽可主张违约金,但同样需受限制,且可能面临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适当减少调整,同时也不能同时主张损失赔偿。
三、
违约金过高时的处理方法
1.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被认为过高时,受害人或违约方均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
2.在申请减少时,当事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违约金的过高性,并说明合理的减少理由。
3.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其既具有补偿性又不过于苛刻。
4.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违约金被调整减少,受害人也不能再行主张损失赔偿,以避免双重救济的不公平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