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相邻关系案件中,管理人若因管理行为导致相邻方权益受损且有过错,应担责;若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且损害非其过错,则可能免责。是否担责需综合考虑行为、过错及因果关系。
一、
相邻关系案件管理人承担责任吗
在相邻关系案件中,管理人是否承担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若管理人因管理行为导致相邻方权益受损,且该行为存在过错或疏忽,则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管理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损害结果非因管理人过错所致,则管理人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因此,在相邻关系案件中,判断管理人是否承担责任,需综合考虑其行为、过错及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
相邻关系案件法律特征有哪些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相邻关系案件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特定性: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这些主体因不动产的相邻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2.不动产相邻性:相邻关系主体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是相互毗邻的,即地理位置上相邻。这种相邻性是相邻关系产生的基础。
3.客体利益性: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所体现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包括通行、排水、采光等相邻权益。
4.权利行使的有限性: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从相邻另一方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能以相邻权为借口损害相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相互尊重、相互协作。
5.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相邻关系作为不动产权利行使的一种延伸或限制,需要法律予以明确保护。当相邻关系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